申请人工地受伤急等救命钱,法院五天执结赔偿款

来源:极目新闻 时间:2023-05-01 05:37:24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黄志佳


(资料图片)

工地打工受伤,一案涉及五方担责,因急等救命钱,法院判决后启动快速执行程序,十余万元赔偿款五天全部到位。4月29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建始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执结这起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4月24日,申请人刘某在建始法院办理了兑付手续,其与杨某、钟某、易某等人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立案后五天即执行完毕,法院判归其所有的十余万元赔偿款全部到位。

2022年2月,钟某与易某协议,将其钢筋混凝土结构四层私房建筑工程发包给易某施工,易某后将相关木工作业发包给杨某,杨某安排刘某从事木工工作。钟某、易某共同出资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建筑施工工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同年3月4日,刘某在工作时从第一层楼梯间摔下受伤,右胫骨下段骨折,当日被送医院治疗,其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十级。

10月26日,刘某向建始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2月26日,建始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钟某、易某、杨某、刘某本人五方分别承担责任: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理赔;对于理赔之外的刘某的损失,由钟某、易某、杨某、刘某本人按过错比例负责——钟某将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具有过错,承担20%的责任;易某明知自己没有相应资质却承建工程并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他人施工,具有过错,承担30%的责任;杨某未履行必要的安全管理责任,承担20%的责任;刘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负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共赔偿刘某140988.89元,其中某保险公司赔偿84430.87元;钟某赔偿16159.43元;易某赔偿24239.15元;杨某赔偿16159.44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后,恩施州中级法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于4月12日主动履行了义务。

4月19日,刘某对钟某、易某、杨某申请执行,建始法院当日立案受理,次日分配给执行人员。考虑到刘某等着用赔偿款做手术,执行人员特事特办,接收案件的当天就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还在途中,就拨通被执行人的电话,告知需要执行的内容;与被执行人坦诚交流,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执行工作迅速取得进展:4月21日16时许,钟某转账到法院;4月22日15时许,杨某转账到法院;4月24日10时许,易某转账到法院。

4月24日下午,刘某办理了兑付手续,其申请执行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结, 14万余元赔偿款在终审判决后三十余天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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