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时间:2023-05-30 12:55:56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青海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青海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317号,详情如下: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精神,现就青海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料图)

一、进一步简化青海电网用电价格分类,用户用电价格分类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含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详见附表1。清洁供暖继续执行现行到户电价。

二、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线损电量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线损损益等。输配电价执行标准详见附表2。

三、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后原则上不得重新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逐步实现315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全部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改革目标。发生用电主体变更、过户、分户等业务的,按新增用户执行。

四、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但执行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的独立受电点除外,对应电量和容量均剔除居民、农业用电。

五、做好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的协同,代理购电用户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分时电价机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六、为做好省内电力保供稳价,明确我省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可上下浮动20%,涨价和降价资金向省内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共享,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和居民农业目录电价标准,以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帮助企业优化用电方式,提升市场竞争力。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处)。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国家和本通知不符的,以国家和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表:

1.青海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2.青海电网输配电价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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